五十六歲黃姓男子邀友人到家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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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對一名女子猥褻;女子隱忍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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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在一次酒後看見電視相仿情節吐露祕密;不料事件傳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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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惡人先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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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女子提告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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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也被迫提告。法官認定黃確實猥褻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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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犯後態度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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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嚴懲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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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兩年六月。判決指出,黃是某民間團體幹部,社交活躍,社會經濟地位優渥,二○一七年十月某日,他邀社團一對夫妻與一名女幹部到家喝酒聊天,席間曾動手拉該女性幹部衣領;深夜十一點左右,該對夫妻返家,黃以有事商談為由要女幹部留下。 黃趁兩人獨處,從後方熊抱對方,將手從衣領伸進女子衣服內撫摸、搓揉,女子驚嚇不斷掙扎,掙脫後開車逃離。當晚,女子向先離開的夫妻泣訴被侵犯經過,黃得知後要求女子向外宣稱自己喝醉了記錯,試圖隱瞞事實。被害人原考量在團體內需共事不願追究,但事發後半年,女子在一次朋友聚會上喝了酒,加上看到電視中相似情節,不慎將此事說出;黃得知此事在朋友圈傳開,惱羞成怒先告女子妨害名譽,女子氣不過,認為他「得了便宜又賣乖」,憤而提告。法官認為,黃的行為造成女子心理受創,不但事後沒反省,反而作賊喊抓賊,向得知此事的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和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浪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惡劣,審酌後判處兩年六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