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府將客家圓樓販賣部與餐廳委外經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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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終止契約並要求業者遷出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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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遭法院駁回。 記者黃瑞典/攝影 分享 facebook 苗栗縣府103年將客家圓樓販賣部及餐廳委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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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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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因計畫將圓樓與周邊廣場委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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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為配合政策需要收回自行處理者」為由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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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要業者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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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不從,縣府提告請求遷讓房屋,但法院認為縣府收回仍是要委外並非自行處理,終止契約不合法,予以駁回。縣府文觀局將與律師研議是否上訴,另外,合約至108年9月30日期滿,文觀局將利用此期間進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OT(營運、移轉)模式先期作業,比照苗栗特色館的經營模式規畫委外經營,希望客家圓樓能充分利用帶動商機,降低營運成本。 縣府103年8月將圓樓販賣部餐廳委外經營,出租面積約302平方公尺,月租金2萬3441元,合約中規定「為配合政策需要收回自行處理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縣府計畫106年1月起將客家圓樓及周邊廣場委外經營,以減輕縣庫支出,而以「政策需要」通知業者提前於105年12月31日終止合約,要求業者遷出,但業者拒遷遭提告。法院審理時,業者主張客家圓樓本不收費入館,縣府104年7月1日起開始收費入館及停車費,造成遊覽車業者抵制,業者慘澹經營,縣府以「配合政策需要收回自行處理者」為由終止契約,但收回目的還是要委外經營,只是換個手法變更經營人,顯然侵犯業者合法權益。縣府主張,圓樓每年經營管理費約800萬元,考量財政困窘及只出租圓樓部分場地未能整體經營,導致收支失衡,所以計畫將圓樓及周邊設施一併委外經營,減輕縣庫支出。法官認為,經營成本與財政困窘在簽約時縣府即已得知,並非無法預期的政策需要,且縣府收回圓樓也是要委外經營,並非「收回自行處理」,以此為由終止契約難認合法,駁回縣府請求業者遷出圓樓的請求。另外,縣府要求業者給付房屋稅、空調費等共19萬餘元,法官則裁定業者應給付並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