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越籍看護在嘉義長庚醫院工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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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同層病房台籍看護因行李放置問題心生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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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眾以「X妳娘」等三字經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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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台籍看護丈夫控告「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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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嘉義地院判拘役15天可易科罰金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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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陳婦堅稱「從未罵人」判刑不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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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則認為「判太輕」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後認定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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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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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考量她有精神疾病、扶養兩年幼子女也屬弱勢,且認為告訴人「自案發到達成和解每天賠償5千元」的和解要求不合理,改判陳婦緩刑2年,不必賠錢。合議庭也認為,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未察覺這種和解要求、被告家境根本無力接受,還以陳婦未與告訴人和解為由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同意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南高分院認為本案嘉義地院以被告犯行明確,論處公然侮辱罪,審酌僅因細故即心生不滿,率以不雅字眼公然侮辱告訴人,確實損害告訴人妻子名譽,考量她無前科高中程度、已婚2子女均不到10歲、從事醫院看護等狀況處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每天1 千元折算1 日,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也妥適,沒想到告訴人與檢察官都認為量輕太輕上訴。合議庭指出,陳婦因一時失慮而觸法,衡量主因被告與告訴人妻子從事醫院看護工作競爭及嫌隙,且被告從越南遠嫁台灣,雖已取得我國身分證,仍屬目前社會比較弱勢一環;且被告亦曾因精神疾病,嘉義長庚醫院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強制住院但未獲同意,雖難認定被告案發時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程度,但被告確有精神疾病且狀況不佳,否則嘉義長庚當不至於申請強制住院。合議庭指出,告訴人在地院審理時,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自106年6月22日案發當天起至和解日止,每日5千元賠償金,目前嘉義地院民事庭審理中;告訴人也在高院準備程序庭指稱:「我請求自案發至今每日5000元賠償金」,因告訴人請求高額賠償金,致社經地位相對弱勢被告無力依告訴人請求的金額賠償,無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實難完全歸責於被告。合議庭法官衡量被告經過這一番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受拘役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