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爪」太夯遭搶註冊 美商跨海提告勝訴

全球知名能量飲料「MONSTER ENERGY」每年銷售破20億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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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上的獸爪圖樣廣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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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有國人將其重製、註冊商標並販賣貼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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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引來美商怪獸能量公司(MONSTER ENERGY COMPANY)跨海提告。全案經智財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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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侵權的炫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其蘇姓代理人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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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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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被判須賠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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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須在聯合報、蘋果日報或中國時報任一報頭版刊登聲明啟事。 美商怪獸能量公司指出,從2002年到2014年止,「MONSTER ENERGY 」能量飲料已於全世界銷售超過100億罐,目前每年可穩定銷售超過20億罐,是世界第二大能量飲料銷售商,其獸爪圖樣藉由贊助各項世界知名賽車和體育,已達到聞名全球程度。但炫彩公司未經其合法授權,將系爭商標使用於改裝機車,並搶註商標,已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怪獸能量公司進一步指出,炫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只是將獸爪圖樣和「MONSTER ENERGY」字樣重疊,不僅獸爪圖樣相似,其「MONSTER ENERGY」字形也全然相同,甚至「Monster」字母「O」、「S」的特殊設計也幾乎完全複製。該公司蘇姓代理人雖稱圖樣是自行設計,但其對於何時何地創作商標和靈感來源始終支吾其詞,不但沒辦法完全繪製圖案,甚至無法正確拼出「MONSTER ENERGY」兩字,明顯是全盤抄襲。雖然炫彩國際開發公司辯稱沒有抄襲,且主張雙方商品差異過大,不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但法院調查,炫彩2014年3月註冊「MONSTER ENERGY」商標之前,怪獸能量早在2010、2011年在美國登記註冊圖樣著作,最後認定炫彩公司的蘇姓代理人僅是將文字和爪痕圖樣重疊,屬抄襲重製。法院認為,炫彩公司重製的圖樣會使消費者產稱誤解,對於侵害美商怪獸能量公司的著作財產權,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公平行為,因此上訴仍判其敗訴。此外,本案侵害情節尚非嚴重,原判決須在聯合報、蘋果日報和中國時報各登一日聲明實無必要,應於其中任一報全國版第一版刊載聲明即可回復美商名譽。美商怪獸能量公司設計製作的能量飲料每年銷售超過20億罐,圖樣卻遭國人仿製。圖/翻攝自判決書 分享 facebook 炫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仿美商怪獸能量公司的設計,被法院認定只是將圖樣和文字重疊而已。圖/翻攝自判決書 分享 facebook 美商怪獸能量公司設計製作的能量飲料每年銷售超過20億罐,圖樣卻遭國人仿製。圖/翻攝自判決書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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