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翁仁賢除夕縱火燒死父母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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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6死4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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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翁死刑定讞。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男子翁仁賢三年前除夕夜趁家人圍爐潑汽油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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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父母等六名親友身亡、五名親友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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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歷審均被判死刑。最高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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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的手段毒辣凶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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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是「最嚴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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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判死刑外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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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翁成為目前待槍決的第四十名死囚,也是繼二○一七年七月三日黃麟凱殺前女友母女案後,兩年多來首度死刑定讞案件。 最高法院指出,翁故意殺害父母等多位家人,符合聯合國兩公約所述「最嚴重的犯罪」,縱使以日本實務上「永山基準」、美國仍保有死刑州及聯邦參考的模範刑法典等標準檢驗,翁無不能判死情形。且我國目前仍保有死刑,過去大法官解釋三次為死刑作出合憲解釋。最高法院指出,翁在闔家團圓的除夕夜,不知以感恩惜福心情告別舊時、迎接新年,卻預謀灑汽油點火、形同無差別方式,弒殺在老家團爐圍聚的親族,手段極為殘忍毒辣,導致六人不幸慘死,造成遺屬無法彌補的痛苦,倖存的家屬至今生活在悲憤之中,均不願意原諒翁,更請求法院判處死刑。合議庭指出,翁自始至終沒有悔悟之心,犯後言詞充滿報復,沒有得減刑的情形,翁的行為人神共憤、國法難容,除判死刑外,並沒有其他選擇,判翁死刑以彰顯國法尊嚴、維護法治和倫理制度。翁仁賢二○一六年二月六日買妥廿公升汽油,隔天趁家人吃團圓飯,在自家三合院潑汽油後,再回屋內朝家人潑汽油後引火,翁的父母、姪子、姪媳和看護來不及逃生,葬身火窟,姪女因全身百分之九十三度灼傷送醫不治,另五名親友灼傷倖存。一、二審認為翁手段殘忍、無教化可能,若不判死無法還死者和家屬公道,不符社會認可的法律價值和正義,最高法院一度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翁犯下滔天大罪,惡性重大鐵證如山,求其生而不可得,為維護公平正義,仍判死刑。由於刑法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今年五月修正並公布施行,最高法院經比較新舊法,認為新法對翁較為有利,昨雖撤銷原更一審判決,自為判決,但維持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