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婦人前年與丈夫離婚後四個月產下一子,
,被前夫發現,
,推算出她懷孕時程非自己的骨肉,
,告通姦罪想逼出小王。 婦人告訴檢方,
,她與前夫打離婚官司時到夜店買醉,
,遭撿屍性侵,
,後來懷孕想墮胎,
,但擔心影響爭取小孩監護權,
,才忍辱產下。 檢方認為,並無其他通姦積極證據,無法排除婦人是遭性侵才懷孕產子,今天不起訴處分。,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