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一間電子代工大廠的某部門總經理特助唐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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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合計10萬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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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因單位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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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6月遭到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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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怒提民事訴訟要求復職。橋頭地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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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提供其他職務、或於同企業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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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無適當工作為由資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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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基法,判決僱傭關係存在,且復職之前這段期間公司要付他10萬600元月薪,可上訴。唐姓男子主張,2008年9月他就進入電子代工大廠的成品事業中心擔任總經理特助,每月本俸7萬8200元、伙食津貼2400 元、季KPI獎金2萬元,合計月領10萬600元,但2017年6月2日他突接獲通知,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為由資遣,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 公司表示,唐姓男子任職「成品事業中心總經理室」,但總經理室因組織調整而裁撤,成品事業中心北部廠也出售,已無總經理特助職缺;且公司人事經理、資深副總和他商討資遣時,唐把資遣方案明細表帶回,當晚收拾公司個人物品,繳回員工識別證、門禁卡、停車證,又要求公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唐也沒退還預發薪資、資遣費,可以認定兩造合意資遣。公司還指出,唐姓男子是會計業務範圍的特別助理,但公司財會部門已無主管職缺,其他職缺和他原本領的薪資、職級不相當,沒適當工作可安置他。法官發現,唐姓男子因資遣費的金額仍有爭議,沒於協議書上簽名,勞、資雙方並沒達成共識;而公司是將成品事業中心台北廠另投資設獨立公司,僅唐及8名員工資遣,其他101人都移轉新公司,成品事業中心還有高雄廠及大陸蘇州廠,認定公司都沒提供其他職務供唐姓男子轉職,或詢問同一部門、同一企業中,有無安插轉職、轉換工作地點的可能性,違反勞基法。法官發現,唐姓男子資遣後隨即申請調解,主張遭警衛阻擋無法上班,認定他有繼續提供勞務的意思,除了判決唐仍未遭解雇,公司須從2017年7月6日起,到他復職之前,按月付給10萬600元薪水。擔任總經理特助的唐姓男子遭公司資遣,他怒提民事訴訟,橋頭地院認定公司未幫他找尋其他職位,判違反勞基法,僱傭關係仍存在,且復職之前,按月給付原本10萬600元薪水,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