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 前考試委員陳茂雄賠施明德70萬

前考試委員陳茂雄在報紙寫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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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施明德希望李前總統贊助1億5千萬元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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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明德認為內容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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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求償6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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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雄無法證明所述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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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合理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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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陳茂雄賠償施明德70萬元。
中山大學退休教授陳茂雄昨晚表示,他是引述前總統李登輝的話撰文,依學術界習慣,只要註明出處來源,責任就已完成;他自認未違法,且李登輝也以證人身分證實自己確曾講過這些話,也清楚交代細節,將繼續上訴。
施明德主張,陳茂雄2011年4月18日、20日在報紙和網站上,發表專論「踩在別人肩膀來凸顯自己的人」;其中記載「李前總統表示願意借施明德一所產權屬中國國民黨的辦公室,施明德並不接受,他希望李前總統贊助1億5千萬元買辦公室。」
施明德說,陳茂雄寫「施明德為了表示自己清廉,在媒體編造一個拒絕他人贈款的故事」,使大眾誤認他是貪婪、卑劣的騙徒政客;他認為名譽嚴重受貶損、精神莫大痛苦,請對方登報道歉並賠600萬元。
陳茂雄主張,施明德日前上節目說擔任民進黨黨主席時,李前總統派劉泰英與施密會、想贈送施1億5千萬元;陳茂雄說事後接到李前總電話,李說要借辦公室給民進黨,沒有要送1億5千萬元。
陳茂雄主張事情涉及公益、可受公評,他沒有惡意編造事實、詆毀施明德名譽,拒絕登報道歉、賠償。
合議庭調查,前總統李登輝致電陳茂雄說:「我是要幫『他們』租房子,是『他們』說要買房子」,李從沒告訴陳「他們」是誰;法官認為陳沒查證就直指「他們」是施明德,判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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