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女子前年9月在臉書上評論一起虐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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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陳姓男子卻擷取她大頭貼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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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到一家報社的即時新聞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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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加註「她是法盲」;高女發現後到基隆地檢署按鈴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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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陳。基隆地院判陳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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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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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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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駁回定讞。陳姓男子表示,臉書上的照片確實是他本人,但帳號不是他設的,稱本案沒有相關電磁紀錄和IP位置,犯人臉書號和他的「本尊」帳號不同,他沒有犯罪。 基隆地院調查,2017年9月13日這家日報即時新聞網內,在有關棄養虐貓事件的讀者評論意見欄內,有未經高女同意或授權的被擷取加註「她是法盲」大頭貼照片,而基隆市警察局偵查隊經陳的同意,檢視陳的臉書帳號活動紀錄,比對高女和陳這兩個帳號的對話紀錄內容,確認帳號為陳所有。高女在2017年9月13日下午8點58分在這家日報粉絲專頁的一個新聞下方留言「我覺得比起她虐貓致死,馬賽克不雅字眼,已經很仁慈了,這是?人???」;陳則接續回應,並貼上擷圖稱「她是法盲」。高女慎重警告「必須把我的照片刪除。法盲?不刪除我會讓你知道法盲是什麼」,陳毅詮回答「法盲森77」、「妳加油」、「FB的使用條款2-4 :當您使用公開設定發布內容或資料,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Facebook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聯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兩人槓上。高女在一審時證述,在新聞網上看到有人把她的照片貼在虐貓的貼文裡面,欲指她是虐貓之人,又在她照片上寫她是「法盲」,才提告妨害名譽。她說,本身是在幫忙救援貓狗,但陳的貼文讓別人誤認,她根本不認識對方,也沒有共同朋友,不知為何要把她的大頭貼和文字貼在新聞網上。基院認為「法盲」二字取義同文盲,是指缺乏法律知識或沒有法律意識的成年人,當其他網友留言說「既然都已經查到了,為什麼不把虐貓的女生照片貼出來」,這時高女被擷取加註「她是法盲」的大頭貼就出現了,陳顯然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判他拘役50日。高院認為陳姓男子毫無悔改之意,全然不顧高女被羞辱的感受,法紀觀念淡薄,一審處拘役50日、諭知易科罰金合理,陳上訴無理由,駁回定讞。陳姓男子無端擷取高姓女網友臉書大頭照,在一起虐貓新聞留言區上轉貼,並加註「她是法盲」字眼貶抑,高女提告。基隆地院依公然侮辱罪處陳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高等法院駁回陳上訴定讞。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