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校方退學的處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某國立大學李姓男學生長期以尾隨、盯梢、守候等方式跟蹤學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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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獲報調查後要求李必須與學妹保持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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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多次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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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畢業前夕遭退學。李打行政訴訟希望撤銷退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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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程序合法、退學處分符合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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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校方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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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李因修通識課認識同系學妹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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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在校園內跟蹤;女方恐懼不安,前年五月底向性平會申訴。性平會雖認定不構成性騷擾,但屬高風險行為。 二○一七年十月,校方兩度邀當事人、雙方家長及諮商中心等人召開專案會議,決議李應與學妹保持安全範圍,若逾越的話,第一次依學生獎懲規定記小過一次、第二次定期察看、第三次則退學。不料,李仍持續跟蹤女方,被記一次小過、定期察看後仍未改善,前年十二月間,學校召開獎懲會決議予以退學。李因修課學分即將達畢業門檻,不服學校處分而打行政訴訟,主張校方訂定安全範圍相關規定侵害其行動自由,且僅在空閒時間探望學妹,輔導單位處理不當,他被視為罪犯對待,明顯不公。校方指出,李長期密集跟蹤女方屢勸不聽,造成女學生身心極大傷害,無法獨自自由在校園學習,生活必須由同儕陪伴,甚至產生輕生念頭,有必要隔離。李雖有行動自由,但他行為妨害女方受教權,並有觸犯社維法、刑法強制罪之虞。法院認為,李雖有行動自由,但以不違法侵害他人權益為前提。跟蹤行為已造成女方困擾,學校為保護學生權益,聽取各方意見後擬定安全範圍,是維護學生就學權益及安全措施,並無違法。李在校園內上課、活動,難免出現在距離女方五百公尺內,但他還有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行為,非僅因出現在五百公尺內就違規,認定學校退學處分符合目的正當性及手段必要性,未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