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頻處分重大資產 市場派提出質疑

證交所日前依金管會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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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函大同(2371)以「貴公司轉投資事業多有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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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子公司處分不動產頻繁」為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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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同應辦理四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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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轉投資按季控管、子公司尚志處分資產案重新評估並重新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發展太陽能事業計劃也重評重審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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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股東指出金管會要求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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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委託非簽證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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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同集團內控制度、取得處分資產程序、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執行運作是否持續有效做專案審查報告送證交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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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屬罕見。 大同股東認為,雖主管機關已嚴格要求尚志資產處分不動產等案,應重新評估並重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但大同是否遵循函令?或罔顧函令仍依計劃於今年標售重大資產。大同股東指出,包括處分尚志資產的芙蓉大樓房地;出售大同越南廠100%股權給陸資新設股本僅1萬港幣的美家投資(香港)公司; 今年1月委託拍賣台北市長安段、及土城員和段土地;共計處分資產金額將大幅超過160億元,占大同實收資本額68%以上,更為尚志資產資本額的三倍以上,「不能不說是處分重大資產。」大同股東進一步提出質疑,表示去年12月27日尚志資產以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悄悄的變更其「公司章程」及「取得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但公司章程及取得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如何修改,公告內容竟毫無揭露;同天大同也公告變更會計政策,追溯至前年初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增加154.3億元,並預告將以抵押借款及處分資產來充實營運資金。大同股東表示,大同自去年10月以來,大動作頻頻處分重大資產,處分資產的用途理由次次不同,大同收到主管機關函令迄今仍未依法公告,籲請主管機關,大同本屆董事選舉去年10月31日法院一審判決決議無效,不要讓即將被法院撤銷資格的董事會,一再毫無節制的拋售公司的資產,造成全體股東無法回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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