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5)日擬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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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雇主僱用65歲以上的高齡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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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可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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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鼓勵雇主僱用中高齡勞工。至於定期契約是簽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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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將授權勞資協商決定。換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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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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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與65歲以上高齡簽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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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要一年一聘、三個月一聘、或一個月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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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是否採部分工時制、或月薪制等,由勞資雙方協商。此鬆綁給予雇主聘僱高齡者相當彈性。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可簽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則須簽不定期契約。勞動部官員表示,目前有雇主回聘退休勞工,改為一年一聘,其實已經違法,但如果硬要求雇主與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恐會降低雇主的聘僱意願,對高齡勞工而言,也限縮了工作彈性,因此才會做此鬆綁。現行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勞動部表示,此鬆綁與延後退休年齡無關,目前勞工平均退休年齡為61.1歲,現無再展延之必要。也就是說,依勞基法,勞工65歲得強制退休。至於回聘65歲以上的高齡者,若是同樣工作,雇主採取薪資打折方式是否違法?勞動部認為,這恐怕有年齡歧視之虞,未來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有獎補助措施,雇主根本沒必要打折回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