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午針對殺死兩任女友的吳敏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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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判處死刑進行量刑辯論前的審前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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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法官吳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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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量刑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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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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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未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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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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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挑本案進行量刑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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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要補法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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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一經判決難以回復的生命刑,有更細緻與妥適的裁判,才能罪刑相當。
由於上午是屬於審前會議的準備程序庭,並未辯論,僅有法扶基金會指派的律師與檢察官到庭,針對法官提示的爭點整理表示意見,下次庭期才會針對是否判死,進行量刑辯論。
吳燦在審訊中表示,量刑不是法院中的「例稿」,也不是填充題,更不是作文比賽,在判決理由中寫一大堆,唯有透過量刑辯論,才能做到最妥適的量刑,彰顯對生命權的尊重。
檢方求處無期徒刑,法院歷審時卻3度判死的「劈腿男」吳敏誠,19年前刺死女友,判刑8年定讞,服刑3年後假釋出獄,5年前再持槍當街射殺出獄後結交的安親班女老師;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上午召開本案量刑辯論前的準備程序庭。
吳燦表示,相關法令並沒有硬性規定量刑必須辯論,經他檢索97年到101年,殺死1人的殺人案件,共有10件被判死刑定讞,有78件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每個案件的量刑標準都不相同,由於剝奪生命權後無法回復,因此有必要讓檢辯雙方針對是否該判處死刑辯論,訂出最妥適的量刑原則。
在上午的準備程序庭中,法官當庭提示3大爭點,除希望討論出量刑應該考量的原則之外,並提出兩公約在98年已經成為國內法,非犯情節重大之置不得處以死刑,但因國內仍保有死刑,如何在現行法律與世界人權取得平衡,也必須妥適處理,另刑法57條的量刑標準,如衡酌被害人家屬對加害人的原諒,以及進行賠償,對量刑時的影響比重要該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