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求交保人犯每日去派出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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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基層警察負擔。記者蕭雅娟/攝影 分享 facebook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本是民國卅四年行憲前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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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時早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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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因未有「動員戡亂」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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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漏未廢除。但這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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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因法務部想將難以處理或繁雜的法院及檢察署的行政事務,強交給警察處理,而稍修正後即送政院審議。修正案規定,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之權,法官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這個規定將「執行事件」也加了進來,因此將來會看到警察要替檢察官及法官處理非常多的他機關業務,例如地檢署內的法警人手不夠時,會要求地方警察支援。法官更會將各種辦案時的困擾及雜事交付給警察執行,例如將社會矚目案件的人犯交保後,要求警察分三班跟監,或要求交保人犯每日去派出所報到。 這種思維最大的弊病是,完全不在乎政府「設官分職、各司其事」的道理。但即使院檢機關本身無力做這些雜事,也應在全國各機關的人事、業務及預算上重新分配,才能彰顯各機關的人員、預算與其工作是否成正比,也才能夠課責並符合責任政治的原理。第二個爭點是,「司法警察」牽涉廣泛,除制服警察外,尚有調查局、移民署、海巡署、廉政署、憲兵,及法院與檢察署內的法警等。若檢察官及法官可任意調度這些人,則將造成「主從不分、無限擴權」的效果。例如就服法規定,「主管機關(勞動部)、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若由檢察官指揮調度,則可將海巡調去查察非法移工,但最後責任人是誰,卻無從審究。第三個疑慮是法官的調度,法官不但找到看管交保嫌犯的部屬,連本身該完成的稽查,例如涉案人素行、法拍屋是否凶宅、支付命令債務人是否住在寄送地址等,諸多民事事務也交員警查察,可謂「一點突破、全面適用」。但司法核心應只是「審判案件」,即使再擴充一些到司法行政層面,也應止於強制處分的相關行政,例如押解人犯或維持法庭秩序等可要求院外地方政府所屬警察支援,否則理應由院內法警處理,民事事務更宜貫徹使用者付費。但若可調度警察去執行,則任誰都會無止境地使用免費服務,警察基層怎麼可能服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