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姐日前開車經過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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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轉時停車禮讓行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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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被警方以「未禮讓行人」為由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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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她停車距離沒有與行人保持3公尺距離。她認為這項執法標準對駕駛人太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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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申訴。
市警局交通大隊長陳木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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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未禮讓行人取締原則是「汽車行駛在行人穿越道上時,必須有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距離」,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即使停車禮讓一樣會受罰1200元到3600元。
據了解,胡小姐本月3日下午開車,在北市八德路要右轉敦化南路,看到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經過,立即停車禮讓,等行人經過後再起步,卻被員警錄影告發「未禮讓行人」。
她告訴員警「我有停車禮讓啊!」但員警堅稱她「車子與行人間未保持安全距離,所以不算禮讓行人」。
她事後查閱相關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僅明訂不禮讓要罰,但沒有說明要距離行人多遠,上網查才知有3公尺的取締原則。
「我坐在車內怎麼量距離?」胡小姐說,她知道開車禮讓行人是種美德,但要精確算出離行人多遠,實在強人所難。
舉發違規的北市中崙派出所表示,經查當時違規人要駛過行人穿越道時,後方仍有行人要通過,因此車輛阻擋到後方行人通行,才會開單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