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匯回投資 增設持股年限規定

針對新版本《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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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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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增設持股年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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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鑑於投資人若投資後迅速處分手邊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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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可以直接將資金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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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法令引導投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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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項規定仍存在未盡完善的部分。陳惠明表示,即便限制投資方須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四年以上,但被投資的營利事業,如果在投資期間發生減資,甚至是被其他公司進行併購的情況,投資方因而必須減少持股,或因併購而必須換發其他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能需要主管機關進一步解釋或排除,否則可能會影響被投資方合理的營運規劃。 另外,針對與投資計畫相關的必要支出上限下修,陳惠明則認為,由於必要支出適用範圍較廣,較無指定用途的限制,是一項是相較容易報銷的支出項目,法規將原本的30%下修為20%,意味著用途限制更為嚴謹。陳惠明說,要特別注意新版本投資辦法,對於創投與私募股權基金間接投資,新增對境外事業與金融商品投資限制,這部分的新增規定其實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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