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民意」打壓「直接民意」?

國民黨立院黨團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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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故意用「假共諜」抹紅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藉機推動「反滲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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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影響選舉。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投票日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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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力推咸認係「選舉操作」的「反滲透法」立法。姑不論該法草案內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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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將同陣營同批人之前急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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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公投與大選脫鉤;相較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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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荒謬處與對國內民主法治帶來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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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深加檢討。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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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利用公投影響選舉,實源自陳水扁執政時期。豈料民進黨二度執政,反被「以其人之道還施彼身」,間接導致去年底選舉結果。以致該黨有為避免日後公投左右選舉,不惜大幅削弱公投機能,假藉「技術問題」強修公投法之舉。如今更想利用國會人數優勢,於選前關鍵時刻,欲通過具高度政治性,被喻為「兩顆子彈」新版的反滲透法。操縱選舉意圖,昭然若揭。 前後對照除讓人有「昨是今非」之憾,也無異濫用「間接民意」,打壓「直接民意」。再則,公投固不無受政治力主導或操控之可能。但若以去年而論,諸多公投議題,例如電業法修正、同婚等,仍不乏屬大眾聚焦關注,社會長期討論,具有公益重要性者。反觀反滲透法前身的中共代理人修法,在台商與媒體強烈反對下「胎死腹中」。足證該性質法案,既無急迫性,也不受民意青睞。而本質「換湯不換藥」的反滲透法,其最新且較有據的立法理由,不過是一樁充斥疑點、犯罪確定遙遙無期的海外共諜投誠案。試問此法通過的必要性,能與中共代理人修法有何差異?相比之下,犧牲公投的正當性又何在?另公投通過後,將發生原法律、條例因複決失效、立法原則因創制落實立法,與行政當局應為實現有關政策內容的必要處置等效果。公投法第卅條既有明文,較無疑義。然選前「立法助選」,倉促上路的後遺症,卻是一旦選舉變天,新的國會或政府,恐將針對該法,重新審議加以變更或廢除、聲請釋憲,甚至行使抵抗權等,抵制其適用。不僅浪費社會成本,賠掉法律尊嚴與威信,也將延續或加劇朝野對立衝突,流弊匪淺。以選舉影響力言,既不容許公投綁大選,舉重以明輕,更不該立法助選。正本清源之道,應是取法「行政中立」概念,以法律明定,於大選投票日前一定時期內,除有急迫處分必要性外,立院應不許審議通過,可能影響選情的,包括人事、預算、財稅、國安及兩岸等內容法案,以杜絕弊端,確保選舉公平性。主政者機關算盡,一面把民主「關鳥籠」,一面硬推違反民意的法律,或將作繭自縛,對自身選舉未必有利。香港反送中衝突與區議會選舉擁港府派慘敗,殷鑑不遠。綠委諸公,能無儆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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