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陳姓男子前年4月騎車行經樹林區中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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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孔蓋與柏油路面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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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陳男連人帶車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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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手臂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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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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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樹林區公所道路維護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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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家賠償去年為板橋簡易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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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北地院上訴請求國家賠償。新北地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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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人孔蓋高低落差狀態應已為時已久,認為主管單位疏於管理,廢棄原判決,日前判決樹林區公所應賠償33萬3991元,不得上訴。判決指出,陳姓男子106年4月11日上午騎機車行經樹林區往板橋方向,在匯豐汽車前中正路上,因該處進行下水道工程,路面人孔蓋與柏油路面接縫處有高低差過大,陳男當場摔車,造成手臂骨折及機車損毀,車禍後生後向負責道路維護的樹林區公所提告請求國家賠償,去年板橋簡易庭遭駁回,向新北地院提出上訴。 樹林區公所提出106年3月26日道路巡檢表,顯示路段為「正常」,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的巡查軌跡表,於106年4月10日曾在該路段實詢查,巡查結果也為「正常」,認為人孔蓋與馬路間高低差形成時點,可能是自106年4月10日巡查後至106年4月11日上午之間,而陳男摔車是無法預見的偶發事故。新北地院審理時,檢視車禍發生地點人孔蓋高地落差的照片,發現人孔蓋與路面接縫處的落差已有一成人食指頭高度,且接縫中甚至已有煙蒂、碎石積成,足以認定人孔蓋高低落差狀態應已為時已久,而區公所抗辯說法,顯與事實不符,認為區公所有疏於管理、維護人孔蓋。新北地院日前判決樹林區公所應負國家賠償之責,包括陳男醫療藥費、看護費用、財物損失、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共33萬3991元,不得上訴。新北市陳姓男子前年4月騎車行經樹林區中正路,因人孔蓋與柏油路面有落差,導致連人帶車摔倒受傷,提告請求國家賠償,新北地院日前判決樹林區公所應賠償且不得上訴。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