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嫌犯 血汗警察看管?

基層警察勤務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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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警察配合行政執行官查封不動產。 圖/新北分署提供 分享 facebook 八月廿八日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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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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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判刑兩年定讞。北檢隨即啟動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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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令林益世每晚至高雄住家轄區派出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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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入監執行為止。這種報到顯然亦屬強制處分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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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程度沒有羈押那麼嚴重而已。但北檢有權力可以諭令嗎?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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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為被告無羈押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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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未明定得到派出所報到。即使被告認為報到總比羈押要強,但仍有警察應否接受這個命令的問題,尤其是高雄警察怎麼會接受台北地檢署的命令?這跟民國八十六年左右將黑道送往綠島羈押因而創造出另類管轄權的案例是否類似? 六月四日媒體也報導,獵雷艦案慶富公司少東陳偉志棄保潛逃。其重要機制在,原本陳某被高雄地院要求,應在前鎮分局復興派出所報到,三月陳某向法院申請變更戶籍,改在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報到。但五月五日最後一次報到後,承辦單位完全沒有發覺陳嫌不見蹤影,直到院方廿二日傳喚陳某未到後,才知陳某已棄保潛逃。潛逃後,除高雄市警察局對承辦人員懲處外,地檢署也迅速傳訊相關人士,查明有無弊端。但法院為何能命令被告向派出所報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雖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也未明定得向派出所報到。一向以依法行政、保障人權自居的司法,即使認為雖未明定,總比羈押要來得保障人權,但警察有義務接受他機關的命令嗎?尤其是在繁忙的勤務下,一旦疏忽就要記過調職,內心能平嗎?近年來警察一再反映,勤務超時、業務超量、警察血汗,有法規依據的協助其他機關推行之業務即達一百卅八項之多,更不論沒法規依據的職務協助。警察協助法院與檢察署看管交保人員,就是一例。我曾以「派出所&報到」為全文檢索語詞,進入台北地院網頁搜尋,發現相關案件有五百件之多,最前面廿件,就有十件是要求被告到派出所報到的案例。若每件需時一年才能定讞,乘以全國廿二個地院,加上檢察署未曾公開的案件,其所需花費的勞力與精神真是不可勝計,這些全部要轉嫁到基層警察身上。簡單地說,法院及檢察署將不羈押被告的成本與責任,統統灌到最底層的警察身上。但原本關於刑事案件,警、檢、院、監是一套處理的合理體系,每一環節都有作用,若僅強調院檢貶抑警監,這個體系仍是未開發國家的刑事司法體系。沒有人不希望未被羈押的被告應定時出庭,接受法庭的審理與宣判,若不將所有防逃責任都丟給底層,我以為只有靠電子腳鐐了。這套系統民間能人多的是,只要院檢願意負責,應該沒有做不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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