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壯/大法官應該選擇釋憲時刻

司法院長許宗力。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監察院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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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但三百多天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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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卻像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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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至今未作出受理與否的決議。釋憲案的作成過程是條漫漫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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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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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平均作成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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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約近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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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約三百多天,大法官前年宣告薪資扣除額設限違憲的七四五號解釋,作成時間更長達一千五百多天;可見等待釋憲時刻,必須要有癡癡地等的耐心。但聲請案從遞件到大法官決議是否受理,平均要等待多久?目前並無統計資料。然而,類似監察院送件已三百多天卻至今杳無消息的例子,可想見一定多得不計其數,其中原因很多,但大法官通常的解釋是聲請案件太多使然。大法官每周或每兩周要召開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而近三年大法官每年新收案件數目,平均祇有四百六十多件,若以一年開會廿六次計算,大法官每次會議祇需議決大約十八件不受理聲請案,即使再加上未審理的舊案,一項聲請案排隊一年多卻仍然等不到受理與否的下文,卻顯然有違司法為民的宗旨。更何況,大法官釋憲的議程設定,攸關國家憲政議程的設定。大法官收受聲請案的時間雖有先後不同,但若某項聲請案與國家憲政議程有關,或與政治社會議程有關,大法官自可變更依時序選案的決策模式,以調控釋憲議程設定的手段,設定選案時機與審結時機,讓釋憲時刻更能吻合國家憲政議程的期程。當然,一項聲請案能否被大法官受理,除了受到程序性要件的規範外,大法官選案通常也會有司法政治的考量,其中包括因顧慮權力分立而自制,因釋憲時機未成熟而緩議,因司法意志難有共識而擱置。但絕大多數聲請案不被受理的原因,都如同大法官不受理的制式理由所說「個人主觀見解泛稱違憲,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但即使大法官有選案規則,例如對法官認事用法有所爭議的聲請案,大法官通常都不受理,但有關採訪自由的六八九號解釋,卻是大法官例外受理的選案。甚至,大法官也曾受理早已廢止法令是否違憲的聲請案,例如七一三號解釋,讓湯德宗大法官無奈寫了一份祇有短短一百多字的不同意見書,質問他的同僚「系爭規定業已作廢,不復為患,何需審究其是否合憲?」瞭解大法官的選案決策後,再看監察院的聲請案。這項聲請案既具備程序性要件(除非大法官認為監院無權聲請釋憲),也具有憲法原則重要性,大法官很難將其歸類為無謂的聲請案,而以「主觀泛稱違憲但客觀尚難指明」的制式理由不受理。更重要的是,推動轉型正義乃是民進黨政府推展國家憲政議程的重大項目之一,而且黨產會依據不當黨產條例,對國民黨與其附隨組織,已作出多項有關組織存廢與財產權剝奪的處分,社會因此而爭議紛擾了一年有餘,未來紛亂更絕對有增無減,大法官若能適時受理監院聲請案,適時作出違憲與否的解釋,既可讓國家憲政議程順利推展,也可讓社會從此平紛止亂。對於社會的重要釋憲需求能夠作出適時回應,本來就是大法官的應有作為;但既要有所作為,就要調控選案時機與審結時機,否則,釋憲時刻遲遲不來,等到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早已形神俱滅「不復為患」,這樣的釋憲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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