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員謝國榮於民國96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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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縣議會副議長補選賄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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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被判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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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高分院昨以證據不足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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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謝國榮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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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還可上訴。
花蓮縣議會副議長鍾逸文於96年8月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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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選時,有意角逐副議長的謝國榮涉嫌以現金130萬元委託縣議員傅朝明、花蓮市國風里里長黃秀霖分別交付賄款給4名縣議員。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判處謝國榮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另兩人被判3年6月,褫奪公權4年。
謝國榮不服法院只憑單一檢舉人的陳述就定罪,憤而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昨天宣判,認為證據不足,改處三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