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核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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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票券商自營投資債券的免稅收入及持有債券的應稅利息收入新版計算方式。特別針對過去無法明確合理確認歸屬的利息支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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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計算方式的修正。新制上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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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票券商出售債券在計算應稅所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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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望獲得一定幅度的減輕。財政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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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票券商在經營自營業務投資債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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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出的債券免稅收入與持有債券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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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減除與該等收入相關利息支出時,屬於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全部出售債券免稅利益及損失合併計算之淨損益絕對值」與「應稅債券利息收入」的相對比例,計算分攤計算。財部官員表示,過去營利事業在投資公債、公司債或是金融債券時,需按照債券面值、持有期間與利率計算「應稅收入」,出售債券則以「銷售總價」來計算免稅收入,然而,考量兩者數字,皆會受到利率因素影響,依照原有的應稅與免稅兩者收入比例,分攤利息支出,再將產生的利息支出,幾乎全數分攤至免稅收入,此作法並不合理。財政部指出,票券自營商於經營自營業務投資債券的部分,將以獲取的債券利息收入為主,與經常買賣股票賺取差價的模式有所不同,因此本次核定新的計算方式,可望降低票券商的應稅所得負擔。未來新制上路後,得以「全部出售債券免稅利益及損失合併計算之淨損益絕對值」與「應稅債券利息收入」的相對比例,計算分攤計算。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