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高職生在學校上體育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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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旁邊練習拋接的同學以排球砸傷。林母認為蔡姓女體育老師沒有妥善管理球類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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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制止同學危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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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女老師業務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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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要求蔡女和學校須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等兩百一十萬元。
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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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林女除輕微腦震盪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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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傷勢非球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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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類運動有一定程度遭球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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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求蔡女隨時注意五十名學生是否會打球擊中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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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非合理,判女老師無罪定讞;民事部分,一、二審均認為,蔡女曾詢問女學生狀況,女學生表示無恙,也未顯露須緊急救護必要,蔡女已盡到責任;女學傷勢輕微,屬學生接受體育課程所應容許及承受的風險,判林母敗訴。
高院法官表示,球類運動時常有擦傷、挫傷等輕微傷害,為達到鍛鍊學生身體目的,是容許承受的合理範圍。若體育老師為免學生受傷而禁絕一切球類運動,顯然悖於校園體育課程規劃的目的,反而有害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二○○九年三月卅日下午,台北市某職校林姓女學生上體育課時,聽蔡姓女老師指示,在球場排隊等候進行籃球分組測驗。由於值日生同時借用排球放置一旁為下一堂體育課做準備,同班三名同學脫隊拿排球練習拋接,不慎拍球重擊林女後腦,造成林女腦震盪、頸椎扭傷等傷害,後來還休學養病。林母認為蔡女身為體育老師,卻未阻止其他同學脫隊玩排球,有管理上的疏失,提出刑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