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廖姓婦人去年11月帶小孩去汐止區白雲公園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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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溜滑梯時因下滑速度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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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傷腳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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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骨折脫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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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養了好一段時間才康復。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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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認為是溜滑梯設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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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國賠訴訟向新北市新建工程處討72萬餘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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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工處反駁設施有註明適用年齡為「5至12歲」,指婦人是不當使用才受傷;新北地院調查溜滑梯確實有明顯標示,相關規格也都符合國家標準,最後認定廖婦主張無理由,今天判她敗訴。廖婦興訟指出,白雲公園的大型溜滑梯是磨石子材質,因無阻力緩降,滑梯底部距離地面落差高達35公分,又沒有任何警示標語,導致她溜下滑梯時速度過快,左腳撞擊地面受傷。她表示,左腳不但骨折脫臼,自己也因為受傷而錯過甄選工作的機會,新工處應賠償她醫藥費、工作損失共72萬餘元。 新工處反駁,該公園的遊戲設備及材料距離事發最近一次的安檢是10月25日,檢查項目均符合國交標準,也符合衛生福利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現場也有警示標誌,載明使用者年齡為「5至12歲」,廖婦明顯是不當使用造成受傷,過失責任應歸廖婦自己。法院調查,廖婦雖主張溜滑梯底部距離地面35公分,但安檢結果是34公分,坡道傾斜度也未超過國家標準,地面也鋪有吸收衝擊的緩衝墊,安全設施並無瑕疵。此外,廖婦雖主張現場沒有警示標語,實際上,現場確實有警告標誌註明是用者年齡,其與規範年齡顯有相當差距,全案因無其他具體事證能證明2者間的因果關係,因此判她敗訴。婦人玩公園溜滑梯扭傷腳,提國賠72萬因超齡敗訴。圖/取自新北市新建工程處網站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