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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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與經營農企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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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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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要稅。為釐清個人經營農牧場究竟符不符合免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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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參考農發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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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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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家庭成員、臨時雇工及簡單機具等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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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的所得,屬所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免所得稅。國稅局官員表示,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是指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目前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為收入的百分之一百,也就是免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許多農民導入自動化及一貫作業的現代化設備,以企業化經營,甚至轉型成觀光牧場,顯然已經不僅是「自己從事」農林漁牧,而是農林漁牧企業,都應該依法設立營業登記,申報營所稅。究竟農民經營農場的所得屬「自立耕作」還是已是經營企業,財政部解釋,只要符合下列三條件,即屬於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免所得稅,一、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的家庭農場,其共同經營者均為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戶的成員。二、農場經營以共同生活戶成員為勞力來源,但可以納入補充人力。基於補充臨時性、季節性的農業勞動力需求,得僱用臨時性或短期性之員工(非經常性僱用),且未設有階級管理制度。或為農業教育與發展,得與學校產學合作,提供學生校外實習。三、農場得購置提升自力經營效率供作農業發展條例所定初級農產品生產使用的設備,且以供作田間生產使用,或僅供不變更原始性質的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藏、冷凍等簡單處理的設備機具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