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錢姓男子4年多前應徵某工業電腦生產公司管理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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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月後被公司以無法勝任工作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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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職務上並無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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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經理要求逐條教授他開發的發料管理系統被拒就將他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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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聲請勞資調解失敗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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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訴請僱傭關係存在。桃園法院審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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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公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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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姓課長還在試用期間,且應徵條件是維修、外購物品管理等,但開發的程式工具不足以應付物料管理,經評估無法勝任管理課長職務而未通過試用期的考核,且錢姓課長表示不須尋求轉調其他部門機會,同意由公司資遣,主張解雇有理。 法官查出錢姓課長在公司任職5個月,早已過了3個月的試用期,應屬正式員工,且在經理面談、要求簽離職申請書時拒簽,因此並未完成公司規定的離職程序,「被離職」後還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法官以錢姓課長即使工作表現未盡周延,但公司可以用較輕微的申誡、記過、調整職務、減薪等懲戒方式讓他心生警惕,卻選擇最為嚴厲的解僱手段,顯然過苛,也違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電子公司應給付從104年2月13日終止勞動契約開始到復職日止的薪水,相當於要付3年多的薪水。桃園市錢姓男子4年多的過年前被公司解僱,法官認定解僱不合法,判僱傭關係存在。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