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鳳新高中音樂班前年10月舉辦畢業和校內音樂會,
高雄第四台
,演奏「大稻埕邊的亭仔腳」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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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姓作曲家認為未經他授權,
著作權侵權
,提告鳳新高中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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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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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會屬教學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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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獲國樂學會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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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起訴處分。
劉姓作曲家提告指出,
台中網路行銷
,他擁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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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新高中未經他授權同意,就演奏這首曲目,以售票方式供人買票入場,且前年12月間還製作1片DVD賣給不詳人士,顯然意圖營利,涉及違反著作權法。
不過鳳新高中解釋,校方曾與中華民國國樂學會接洽,並獲得授權公開演奏,其中一場雖售票入場,但主要是用來支付各項必要支出,至於DVD是因觀眾要求收藏,校方才製作1片DVD給對方。
檢察官調查發現,鳳新高中音樂會100元門票價格,遠低於一般營利性質音樂會,收入不足以支付音樂會最低開銷,可見是屬於教學性質,且校方確取得國樂學會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