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糾紛持槍恐嚇 不慎走火傷人觸法

高雄市潘姓男子與有人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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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因財務糾紛對陳姓被害人心生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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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間前往工寮與陳姓被害人理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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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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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潘徒刑3年11月,併科罰金1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判決說,潘於前年9月間,在高雄市其兄(已歿)房間內,取得具殺傷力改造手槍1支及子彈8顆後,去年10月17日,因財務糾紛對陳姓男子心生不滿,駕車前往陳位於高雄市工寮,持槍恫嚇陳,陳心生畏懼。陳好言相勸,潘才把槍彈置於隨身背包,陳的弟弟抵達工寮,潘欲再次取出槍彈,陳見情況危急與潘發生 拉扯,造成槍枝不慎走火,子彈擊中陳腹部。槍枝走火打傷陳後,潘即逃離現場,警方獲報前往現場處理,扣得潘遺留工寮改造手槍1支、子彈7顆、彈殼1顆等物,法辦、起訴。潘涉過失傷害部分因陳撤回告訴法院不受理。法官審理認為,潘男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共併科罰金1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高雄市潘姓男子因財務糾紛對陳姓被害人心生不滿,與陳姓被害人理論時,持槍恐嚇陳,槍枝不慎走火打中陳腹部,橋頭地院依違反槍砲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潘徒刑3年11月,全案仍可上訴,圖為橋頭地院外觀。記者黃宣翰/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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