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常以塑膠容器盛裝食物,
,衛生署規定,
,除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等塑膠容器,
,應標示材質名稱和耐熱溫度外;從明年六月起,
,擴大到塑膠盤、碗和碟,
,也必須標示,
,違者將依法下架回收,
,並處三萬至三百萬元罰鍰。衛生署提醒民眾,使用塑膠容器具時,應避免長時間接觸高溫食品,用過後以中性洗潔劑清洗,以確保安全。,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