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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對立互批的情況。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日前立委針對前瞻條例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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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大法官會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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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以立委高金素梅未參與表決屬「未行使職權立委」,因此不能納入連署人數,再以連署人數不足為由駁回,但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未針對連署人的政治立場、議事活動作出限制,大法官會議用這種「幼稚園」程度的手法,駁回釋憲聲請,未免把大法官給做小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換句話說,這項規定只訂出最低標,只要三分之一以上立委連署聲請即可,並不過問這些立委的議事活動,當然包括有無投票等。 根據民國83年大法官第342號釋憲案解釋文,「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該文明確宣示,議事活動屬於內部事項,並非釋憲機關審查的對象。但現在,大法官會議卻將立法委員的議事活動,納入是否符合連署資格,明顯已經抵觸上述解釋文,過去司法院長許宗力擔任大法官時,曾在協同意見書上表達,「歷來大法官審查立委聲請釋憲的適法性,只論人數是否足夠,不過問連署者在立法時表決的贊成與反對」;如今卻昨是今非,豈不怪哉!法律若是國家最後一道防線,釋憲則為這道防線出現缺口的唯一救濟管道,過去美國黑人爭取平權,若要論人數來拚輸贏,恐怕現在黑人都還不能與白人一起搭公車;大法官釋憲要看的是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人民、團體等是否遭受不法侵害等,現在卻以拙劣的技術性問題駁回釋憲,實難杜悠悠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