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次配息新制上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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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放空投資人面臨強制回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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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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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融券投資人應在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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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授信機構編製過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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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融資投資人行使股東權益。證交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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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信用交易制度中,投資人融資買進的股票,是作為證券商或證金公司的擔保品,證券商或證金公司再以融資擔保品供融券投資人賣出。 如果遇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常會、配股配息等須確立股東名簿時,現行規定融券投資人應於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以利授信機構編製過戶清冊,讓融資投資人行使股東權益。證交所指出,過往融券強制回補,造成融券人的放空策略較無法繼續執行,但該制度已經調整,自105年5月1日起簡化融券人轉為借券人(保有放空部位)程序,得以融券擔保品抵充借券擔保品,以繼續執行其放空策略。公司法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且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因此投資人得以預期大約何時須融券回補,以分散回補時機,避免產生所謂軋空情況;現行規定臨時股東會不須融券回補,主要為避免有心人士任意召開臨時股東會,濫用強制回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