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院為審理一起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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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陳姓男子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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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約1個月前送達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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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開庭時無故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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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科罰鍰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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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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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感冒抱病工作至深夜,原定凌晨出發趕赴法院作證,但因疲勞不及到庭,台南高分院認原審法院經合法傳喚,陳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依法科以罰鍰2萬元,並無不合,駁回抗告。雲林地院合議庭指出,9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依公訴人的聲請傳喚陳作證,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且傳票已於8月17日合法送達其住所,經查其住居所仍設原址,並無遷徙或出境,也未在監所。陳在審判日未到場,也未提出任何理由。 院方認陳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及法院審判程序的進行,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78 條第 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裁處證人罰鍰2 萬元,以玆警惕。院方也指出,如再傳而無正當理由不到者,仍得再裁處罰鍰。陳才驚覺不對,提出抗告,他辯稱,庭期前晚屏東感冒抱病工作至晚間11時,預定凌晨5 時趕赴法院作證,但因疲勞不及到庭,為此深感抱歉。事後,經書記官通知改期,他強調,一定到場作證,請求撤銷原裁定。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陳收受傳票時間距離應到庭作證,尚有近1個月期間,仍有充裕時間可就自己事務做適當的調整安排,如無法調整,也應檢具相關資料向原審法院陳明有不能到庭的正當理由,供該法院審核。如臨時確有不能到庭的正當事由,應可依傳票上記載的聯絡電話向原審法院承辦人員告知,但陳卻未遵期到庭,也未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證明其當日有不到庭的正當理由,駁回抗告,可上訴。陳姓男子經法院傳喚出庭作證,無故不到庭,雲林地院依法科以罰鍰2萬元,陳不服抗告,台南高分院仍認陳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駁回抗告。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