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後來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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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10月1日至12月13日正被羈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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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在11月14日犯下竊盜案。 圖/截自桃園地院公開裁判書 分享 facebook 姜姓男子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被控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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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檢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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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拘役五十天確定;但檢方執行前卻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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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登載姜作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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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正另案在看守所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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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可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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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再向法院聲請再審。院方認為已動搖原判決,確有重啟調查必要,裁定再審。桃園地檢署昨天表示,本案起訴書所載時間,確實和姜在押期重疊,是疏漏比對或誤植,必須再釐清;當初姜承認犯罪,供詞也和被害人相符;也不排除遭冤枉栽贓,或有人頂替,也可能是檢察官登載錯誤,等法院再審釐清,會查明偵辦。 法院則說,再審後,會依原來簡易判決程序,包括姜實際作案時間、為何坦承等列為爭點,並依新證據判斷;本件若判決無罪,另由檢方再重新偵辦、起訴。起訴書指出,卅八歲姜男多次進出監獄。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早上八點多,姜涉嫌開朋友的小客車到中壢區林姓女子住家,偷走盆栽內一塊長約四十公分、寬約廿五公分的豐田玉,得手後開車逃逸。偵訊時姜坦承不諱,和林女指述遭竊情節相符,現場也有監視器畫面,另比對警方受理竊盜案件勘查紀錄表等,檢察官認為姜犯行明確,依竊盜罪嫌起訴。法院開庭時改為簡易審判程序,法官認為姜多項竊盜前科,仍不思悔改,欠缺對他人財物尊重,今年三月依竊盜罪判他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確定。但桃園地檢署執行科校對資料,才發現法院引用的檢察官起訴犯罪時間,姜正因另案在看守所羈押,根本不可能行竊,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