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九合一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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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議員施嘉華的父親施復興涉嫌為子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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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彰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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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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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施嘉華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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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檢對施嘉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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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施嘉華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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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施嘉華就其父賄選所為,當出於與父親等人的合意,並不違反他的本意,今天判決將他的上訴駁回,全案定讞。彰檢對施嘉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指出施復興於兒子施嘉華登記參選之後,交付30萬元給他的結拜兄弟杜火順,其中20萬由杜轉交給陳進雄,並要求杜、劉以每票500元的代價,向選民賄選。此外,施復興又交付款項給6名村長,要求投票支持兒子;並透過兒子的競選助理及村長發放1000元給鄰長或其家人,要求投票給施嘉華。 一審判決施嘉華當選無效,他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查出,施復興自承本身出任過彰化縣線西鄉鄉民代表會主席,足見施嘉華出自該鄉的地方政治世家,參選實有自其父母之手承襲政治資源,故施復興於偵查中亦不諱言此次選舉已徵得鄰近鄉鎮的首長與代表會副主席的支持,並出資透過結拜兄弟到各地協助競選。可見選舉在施復興操盤下,而實際執行賄選的人,也是施嘉華的父執輩的摯友,難以僅是普通單純的狂熱支持者視之。且施嘉華並不否認父親為他本次選舉助選人員,並是他的至親,則施嘉華藉父親的勢力為他競選,自有視之為己手足延伸之意,於刑事上固有個人行為責任的疑慮,然於民事上則無可免除他居於使用人地位的責任,仍應就其父即競選團隊成員所為負責。合議庭認為,施嘉華就其父施復興等人所為,當出於與施復興等人的合意,並不違反其本意,足以認定,自符合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當選無效的要件,一審判決施嘉華當選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施嘉華指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因此駁回他的上訴。彰化縣議員施嘉華的父親施復興涉嫌為子賄選,彰檢對施嘉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施嘉華就其父賄選所為,當出於與父親等人的合意,並不違反他的本意,今天判決將他的上訴駁回,全案定讞。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