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執行業務者 不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

財政部表示,

港口接送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

布袋港接送

,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在契約內訂定,

高雄有線電視

,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

專利權

,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因此財政部提醒,

專利授權

,獨資的執行業務者,

專利期限

,不得在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中,

桃園機場接送

,列報負責人本人的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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