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科技大廠陳姓主管涉嫌外遇曾姓女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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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竟以離婚要脅元配簽下「三方共同生活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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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曾女住進屋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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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曾女變心改嫁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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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控訴侵占罪才曝光姦情;陳妻認為嚴重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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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曾女提告求償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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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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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曾女應賠陳的妻子20萬元,可上訴。據了解,曾女的丈夫也曾怒對陳姓男子提告,不過法官認為曾女原本就想離婚,刑事妨害家庭部分判陳無罪確定,民事求償仍在二審審理中。 陳的妻子提告主張,曾姓女子為陸籍配偶,來台後與丈夫任職同間科技廠,兩人從2015年11月起交往,曾約定合資購屋,多次出遊,並以LINE互傳愛意情濃的對話,2016年間,丈夫以離婚為要脅逼要答應讓曾女搬入,僅藉口說「曾女一人在外面有點怕,只是要有伴」,隱瞞交往情形。陳妻表示,直到看見丈夫告曾女侵占罪,寄來家中的不起訴處分書,才知道兩人竟在交往,因此感受莫大痛苦,還診斷出憂鬱症、失眠症及功能性消化不良,請求曾女賠償撫慰金60萬元。曾女供稱,是陳姓男子不顧雙方都已婚,主動展開熱烈追求,且2016年4月簽訂三方共同生活協議書,陳妻取得房產、財物,並明訂「曾女不得與陳生小孩」、「陳不得因曾女而拋棄妻子&兩位女兒」、「陳妻不得拒絕曾女參與家庭旅遊」、「陳妻與曾女不得爭執」等,顯見陳妻是取得大量財物,同意陳邀請外遇對象入住,陳妻早已拋棄配偶權,不得再請求賠償。法官審理認為,陳姓男子確實隱瞞與曾女交往的事,僅對妻子說「曾女需要人作伴」、「曾女住進來也可以看顧妳」來遊說,且陳妻曾去就診說「今年1月開始覺得先生怪怪的,手機都不讓我看,至2月時,先生向我提議,要讓一位女生住進家裡,並表示他們關係單純」,顯示陳妻簽協議書時根本不知兩人私下交往。法官考量曾女名下有股票、房子等,現無工作,判應賠陳妻20萬元。高雄某科技大廠陳姓主管涉嫌外遇曾姓女下屬,要脅老婆簽下「三方共同生活協議書」,陳妻後來向曾女求償,高雄地院判曾女應賠20萬元。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