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實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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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報紙刊登「尋找逃妻」廣告小心觸法!中市林姓男子娶陳姓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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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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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刊登尋妻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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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履行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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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妻子姓名、生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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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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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昨依違反個資法將林起訴。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表示,個資法未實施前,民眾可以在媒體刊登「警告逃妻」、「尋找逃妻」廣告,但新法實施後,規定不得公布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家庭等資料,民眾尋人時,刊登內容要留意。
檢方起訴指出,林姓男子數年前娶大陸陳女為妻,產下一子;去年十月廿七日為幼子照護爭執,夫妻大吵一架,陳女次日離家出走,雙方至今分居。
林無法聯絡妻子,也不知妻子住處,去年十一月十三日,在報紙上刊登「尋找逃妻」廣告,內容是「吾妻陳女(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妳自十月底自行離家迄今行蹤不明,盼見報後即返家履行同居義務」。
陳女不滿丈夫在報紙刊登「尋找逃妻」廣告公布她的個資,造成她名譽受損,控告丈夫誹謗以及違反去年十月公布實施的個人資料保護法。
檢察官顏偉哲庭問林:「你知不知道個資法是不能公布他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林當庭一再說明「我不知道、真的不知道有這個法」。
檢察官認為陳女不願返家,林又無法得知妻子下落,選擇刊登「尋找逃妻」廣告,應是出於保護合法利益善意發表的言論,不構成誹謗;但刊出妻子姓名、出生年月日,違反個資法,不能因為林不知情即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