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修法3人以上就算 警:執法才有武器

聚眾鬥毆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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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刑法妨害秩序罪條文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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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輕罪」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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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司法實務上裁罰金額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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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事者不痛不癢;警政署建議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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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定義聚眾鬥毆為「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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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員警支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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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警察執法才有武器!」聚眾鬥毆分子常有幫派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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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兄弟事要江湖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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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行車或債務糾紛引起,不願提告刑法傷害或毀損罪,而刑法妨害秩序罪難以適用,警察疲於奔命抓人,只能口頭約制,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究辦,欠缺嚇阻力。 刑法妨害秩序罪章149、150條的「公然聚眾」,未明確定義,去年12月行政院治安會報提出討論,今年內政部、法務部兩度開會研商,警政署已將修正草案送交內政部,建議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將命令解散從3次下降為2次,對於在場助勢者罰金,從3百元以下調高為10萬元以下。刑事局說,根據民國28年最高法院判例,聚眾鬥毆指參與多數人「有隨時可增加」狀況,且法院常認定聚眾鬥毆動機是侵害個人,沒有妨害秩序故意,因難以構成要件,警方鮮少以刑法149、150條移送,30年來法院幾乎沒判過有罪,形同廢棄條款。至於社維法妨害他人身體財產87條,意圖鬥毆而聚眾,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下,不過法院裁罰偏低;刑事局統計2015年至去年的聚眾鬥毆案,依社維法移送1230件,7成裁罰金額落在2千至6千元,2成裁處不罰,僅9件因沒繳錢而易以拘留。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針對街頭聚眾鬥毆修法遏止,刑事局建議,未來只要超過3人就算聚眾,員警2次命令聚眾者解散不從即依現行犯逮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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