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呂巡/東奧正名,只見無擔當的政府

分享 facebook 東奧公投案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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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鬆一口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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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還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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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依照公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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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通過則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但行政院事前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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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時只能「轉知」中華奧會,把自身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奧運原就不能免於政治影響。英國至近年仍有辯論應以「大不列顛」或「聯合王國」名稱參與奧運,因為前者理論上不包括英國領土的北愛爾蘭,最後開放北愛選手自由選擇加入英國隊或愛爾蘭共和國(即南愛)隊。蘇格蘭獨立公投前,國際奧會即聲稱,一旦公投通過將歡迎蘇格蘭單獨組隊。但馬其頓的奧會,卻因該國在聯合國名稱,被冠以他們也不喜歡的「前南斯拉夫之馬其頓共和國」。科威特奧會近年兩度遭停權,選手只能在國際奧會旗下個別與賽,也只因該國立法准許政府干涉運動團體的選舉。 我們東奧公投還沒開始,已遭國際奧會三次嚴詞警告,明說不准(not to approve,not一字下還打線強調 )「中華台北奧會名稱的任何改變」,並威脅動用憲章廿七.九條(停權或撤銷承認)。但由來函看來,國際奧會似還堅守與我奧會於一九八一年所簽的洛桑協議。雖然我們對名稱和旗歌都不滿意,但它至少保障了我們奧會的地位及權利。這在今天就不容易,因為一九九六年國際奧會修改了憲章,只接受為國際社會承認為獨立國家的奧會,所以很多領地的奧會一再申請都碰壁,如澳門以「中國澳門」的名義,中共替它背書也未通過。投票日前,運動員站出來席反對東奧正名公投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我們當年也是千難萬難,自大陸在一九七九年申請入會後,國際奧會經三次異地會議才定案,除中華台北的名稱外,旗歌要我們用「與現用不同者」。我們隨在洛桑法院狀訴國際奧會,以奧會憲章本規定會員有權使用該國國旗國歌。國際奧會因之修改憲章與我方和解,將憲章提及國旗國歌處改為「國家奧會之旗、徽與歌」,並須經國際奧會核可。只是一般國家可以國旗國歌作為會旗會歌,我們另須設計,這才有了洛桑協議。這裡我們真要對體壇前輩及當年的外交人員致敬,在那麼艱難複雜的狀況下,甚至敢狀告國際奧會,而居然走出一條路來。但即令是不平等條約,也絕非不能「提議」修改。對於這種高壓手法,我們似從未有嚴正的表示,即使不爭實質,但要爭尊嚴。實質上,中華奧會當然不應冒著被「澳門化」的危險、我運動員喪失組隊出賽的可能,去發動一個已被公開拒絕的申請。而這麼大的事情,政府怎可全推給中華奧會?國民體育法中,中華奧會不是還有「中央主管機關」嗎?贊成此項公投的人,恐未必皆以統獨為心,或如許多國人,是在乎我在國際賽事中的尊嚴待遇,則我們另有爭取空間。如洛桑協議未提及觀眾席上可否使用國旗,二○一二倫敦奧運中,我們就成功交涉首開紀錄,曾有維安人員以某僑胞所攜國旗太大擋到後排,一把搶去沒收。我與同仁適在現場,立刻交涉交還及英方道歉。二○一五世界警消運動大會在華府舉行,亦屬奧會系統,我們交涉更進一步,除觀眾席外,代表團進場時可另自持國旗,屆時團員人手一國旗。但二○一六巴西奧運,又退到連觀眾席上穿國旗裝都被制止,蔡政府亦未抗議力爭。故若真有心改善國際待遇,不用公投,照樣能做,有了公投,政府卻躲在中華奧會後面一無作為,僅知操弄統獨,坐視爭議,豈是台灣人民之福。(作者曾任駐英、駐美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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