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被執法者視為實用又具時效辦案利器循(示意圖)。 記者姜宜菁/攝影 分享 facebook 海巡署五二岸巡大隊王姓士官長4年前使用GPS查走私香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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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遭最高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有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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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決不只震撼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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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促成法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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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執法人員能有法律依據;警界開始取得上級長官同意書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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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通信監察書內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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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辦案還惹禍上身。王姓士官長4年前懷疑某公司走私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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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GPS裝該公司貨車上蒐集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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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後王欲將GPS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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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發現報警。王坦承未依法向長官報備,並強調沒針對當事人隱私,何況「車子在路上跑,路人都能看見」,不算「非公開活動」。最高法院認為,車輛行駛軌跡等定位資訊,等同駕駛人個人行動訊息,符合「非公開活動」定義,且GPS監控密度遠超出人力所能,已侵犯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達到「強制偵查」程度,以公權力侵害私領域,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嘉義市警察局刑警大隊長丁靖指出,現在警力和車輛不足,只好用新興科技,GPS是選項之一,最高法院判決後,他跟部屬說,凡事按程序來,按警察職權行使法先拿到長官的同意書,申請通訊監察時,備註所使用器材,「同意書能保障你們使用的正當性」,但到法院就要看個別法官的認定。法界人士表示,遭判有罪的士官長沒取得長官的同意書,也未接受檢察官指揮,法官才會認定妨害秘密罪成立,目前警界作法已有改進,基層莫因此過於驚慌。但根本解決之道,仍應儘速立法解決,兼顧程序保障與真實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