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合議庭判決許瑞山等官警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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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認為檢方未提出積極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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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官警發現賭場未查還參與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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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警察到違規攤販吃東西而未取締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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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此認定有圖利包庇的犯行。
合議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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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賭場算是家庭麻將場;一般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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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麻將收入來源大都來自賭客抽頭金,而非如職業賭場需要大筆資金為後盾與賭客對賭。許瑞山、鄭富禎雖分別提供兩百、一百萬元給賭場業者並每月收利息,但檢方並未積極舉證資金與投資賭場有關,僅能證明兩人借款收息。
法官表示,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查賭是涉案官警主管或監督事務,並以高階警官身分當賭場「門神」,圖利賭場。但經查,查賭並非涉案官警主管或監督事務,他們雖現身賭場,有些人還參與賭博,仍不能就此認定有直接故意圖利賭場的犯行。
法官指出,依最高法院見解,包庇需要積極行為,而非消極的縱容或不取締。檢方並未舉證官警有通風報信或以中高階警官身分阻撓查緝等積極包庇行為,因此不構成包庇賭博罪。
法官舉例說,警察休假或執勤,到違規攤販吃東西卻未取締,或到違法電玩店打賭博電玩而未查緝,可能只是為了單純在滿足個人欲念,也可能只是違紀而未達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