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佈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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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房屋在信託關係存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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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託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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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不可適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的優惠稅率。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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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信託的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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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該房屋是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屋信託之目的不相違背,則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
財政部表示,若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且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包括房屋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解釋,信託房屋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房屋所有權是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與信託土地相同。因此,房屋稅是否適用自住房屋稅率,宜與地價稅有關信託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原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