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假釋期間再犯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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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被撤銷假釋得再服1年4個月的殘刑。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張姓男子在假釋期間再犯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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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地未被撤銷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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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獲得緩起訴寬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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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是他犯後想盡辦法補償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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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碰上被害人佛心替他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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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檢察官決定再給他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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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當庭鼓勵「沒有事情是克服不了的」。律師林富貴表示,假釋期間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判決確定六個月內應撤銷假釋,並服原來尚未執行的殘刑;所犯為輕罪、犯罪情節輕微,經公共利益考量始能為緩起訴,實務上,以偶發性初犯、無暴力傷害無辜第三人,且已向被害人致歉、賠償為限。張姓男子假釋期間再犯竊盜,似乎很難認定符合緩起訴要件。 林富貴說,較常見的是,為了避免假釋期間再犯輕微之罪,一旦假釋遭撤銷,必須執行殘餘刑期太苛,最後由法官判處免刑。他舉例,如遭判處重刑的人假釋期間酒駕未傷及他人,法官或可考量其犯罪情節輕微,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諭知免刑,但偵查階段就緩起訴,實務上很罕見。承辦檢察官認為,張警詢時承認偷竊,與相關證據相符,自白可採信,因有竊盜前科,假釋後殘刑仍有一年多,加上竊得七萬元金額不低,開庭前的心證幾乎是非常確定不會有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空間,但轉念一想認為「沒什麼是克服不了的」,考量他犯後積極補償,獲被害人原諒,縱使假釋期間再犯,仍有從寬可能,最後決定處分緩起訴。檢方說,這種案件很少見,被害人成了關鍵角色,最後原告、被告雙方都開心離開偵查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