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願照顧而離家 父母求助又不提告警方無奈

台南市陳姓婦人晚間到永康警分局「報案」指女兒「失蹤」、電話連打幾天沒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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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以警局電話撥打時婦人女兒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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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表示沒有失蹤只是「搬出去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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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才知是因不願幫忙照顧行動不便父親才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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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道德勸說」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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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最後悻悻然離去。陳姓婦人在打通電話後指責女兒「很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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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也沒說就「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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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也不接,還以為發生什麼意外;婦人的女兒回稱「她人很平安」,婦人怒斥「妳人很平安但我可一點都不平安」。員警勸婦人冷靜,婦人無奈掛電話後告訴警方,女兒就讀附近某大學,「明明離家沒幾分鐘也要到外面租房子住,學費還要我幫忙出」,因為這兩年要邊工作邊照顧行動不便丈夫,非常辛苦,心想女兒今年就要畢業,要她放寒假先回家幫忙,沒想到竟然不肯,還搞失蹤。員警表示,日前也有中年婦人投訴指兒子大學畢業找到工作就搬走,是她獨力供養直到去年大學畢業,沒想到最近因病在家休養,兒子竟離家不管,理由是「工作很忙、下班還要幫忙家務,太累了」,提醒婦人可提告遺棄,但她不願控告兒子,警方也莫可奈何,只能請里長協助申請低收入生活補助。台南市社會局前局長陳榮枝指出,參與社工業務20多年,幾乎年年都有類似個案,許多子女有能力卻又不願照顧年邁父母,事實上已涉「遺棄罪」,家長明明抱怨甚至怒罵兒女「不孝」,卻又不願提告,反而要求政府協助,但只要兒女有收入能力撫養,政府就無法提供生活濟助。邱姓律師表示,「不孝」不一定違法,是否違法要看是否違反刑法 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及295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必須符合這兩條才算犯所謂「遺棄罪」。用白話說就是必須1:父母沒有能力自己生存,無人扶養就會有生命危險,2:子女有能力撫養父母卻不願撫養。也就是子女如果連自己都沒有生存能力、沒有收入,或父母有錢或有工作收入可以自己生活,就算子女不奉養,也不構成遺棄罪。陳姓婦人要強制女兒回家照顧臥病父親,必須提出沒能力生存、對方有能力奉養的證據,例如低收入戶證明、健保欠繳健保局催繳單等,里鄰長則是很好的人證。邱律師說,他在免費法律諮詢時接到類似案件,常會建議先找當地鄉鎮區調解委員會幫忙,許多調解委員是地方仕紳、民代出身,社會經驗豐富口才也好,由他們來勸說調解,常能讓子女態度軟化,至少願負擔部分責任,避免雙方撕破臉。實務上多數父母即使真的遭子女遺棄,也不願控告子女,提告的常是「子女從小到大不曾盡撫養責任的父母」。家長到警局指控子女棄養,因不願提告,員警只能道德勸說。圖/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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