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跟蹤心儀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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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家或上班處所緊迫盯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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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由愛生恨傷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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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鬧出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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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騷擾行為卻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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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推動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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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及早介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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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事態擴大危及人身安全。2015年12月,離婚、任職郵局的黃姓男子,下班至台北市某按摩店,向已婚陳姓女員工告白遭拒,他不滿告白10次都被「打槍」,持刀狂砍對方20多刀,陳倒臥血泊,經送醫不治。 2016年4月,宜蘭縣賴姓男子不滿透過網路結識的蕭姓女模特兒,拒絕其追求,還封鎖LINE斷絕聯繫,他潛入女方位於新北市住處,掐昏被害人後持刀刺頸,蕭被送醫搶救撿回一命。許多恐怖情人早有徵兆,但糾纏行為屬「三不管地帶」,包括刑法強制罪、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均難以援引處理,讓被害人求助無門。因婦女團體積極奔走,加上立委提案,2016年警方開始研擬糾纏行為防制法,歷經1次公聽會、15次研討會,邀集法律學者及婦女團體商討,今年1月警政署將草案送審內政部,今天行政院通過送立法院審查。糾纏行為防制法訂定構成要件,行為人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被害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持續糾纏,造成心生厭惡或畏怖;至於所謂的「糾纏」,包含以人員或車輛跟蹤、撥打無聲電話等7類樣態。執法將分四大階段,警方受理報案後到場制止或事後通知勸阻;若反覆持續,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兩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防制令;若持續騷擾違反防制令,可判刑3年以下,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有基層員警質疑無法調閱通聯紀錄、警察介入可能違憲,刑事局指出,受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警方確實無法調閱,但被害人可向電信公司調通聯供調查,不影響實務工作,而糾纏行為已侵犯他人自由,警方執法沒有違憲問題。此外,有員警認為構成要件太抽象難執行,警政署將待立法院通過後,訂定施行細則,包括認定標準及警察執行作業流程,並建置專屬的電腦系統平台,已準備數個腹案持續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