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金官員轉任 「旋轉門」條件趨嚴

立委擬提案修法「全面管制」金管會、財政部卸任官員的轉職規定。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立委黃國昌等人提出多項金融業法相關法規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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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管制」金管會、財政部卸任官員轉任公營事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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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到金控、銀行、保險及證券業任職機會。金管會對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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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後轉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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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在金融業法訂定。立法院財委會明天將審查多項立委提出的金融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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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尤以黃國昌等人提出的金控法、證交法修正草案最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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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這兩項修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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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限制金管會、財政部卸任官員未來任職機會。 以金控法修正草案為例,增訂金控公司不得聘任自財政部、金管會轉任公營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離職未逾三年者,擔任其負責人、經理人或顧問。違反規定者,將處一百萬到五百萬元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證交法修正草案也增訂證券業、證交所不得聘任相關人等的類似規定,除了明天已排入財委會議程審查的金控法及證交法修正草案外,立委還提出保險法、銀行法修正草案,都是增訂相關規定,形同「全面管制」財政部、金管會等卸任官員轉任金融業。有關官員說,若以立法條文來看,財金部會官員卸任後若到公營事業任職,離開公營事業後,三年內不能到金融業任職。對於想轉任金融業的官員來說,以後在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三年限制過後,直接轉任金融業可能比較快;如果先到公營事業任職,離開後可能要再被「關」三年。這項規定,也被視為專門針對從財政部、金管會轉任公營金融機構的「財金幫」。曾任金管會主委、財部次長的立委曾銘宗說,這樣規定不合理,若要訂規定也應回到公務員服務法處理,不能在金融業法處理。他說,這幾年金管會的人才已經不好找了,如果再限制這麼多,恐怕找不到聽懂業者話的人來管理,這樣的監理將會跟市場脫節,不僅金管會的監理人才不好找,公營金融機構想要延攬人才也會更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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