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突襲築高牆 集權風險升高

司法院長許宗力。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四日大法官對卅八位少數黨立委聲請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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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不受理。該案爭議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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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立法院去年審查前瞻建設法律案及預算案有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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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從程序上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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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觸碰前瞻建設立法程序是否有違憲問題。雖然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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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立委可就行使職權疑義聲請釋憲,但這次大法官突襲地加高門檻,以異於先例的決定,認為缺席或沒有全程投反對票立委,不符合行使職權要件,無權聲請釋憲。 八十二年二月制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首次增加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立委可聲請釋憲,以體現制衡國會多數專橫,保護少數意見的精神。起先聲請門檻只是數人頭,到了九十四年六○三號解釋則加上立委行使職權主張法律違憲前,要有「修法未果」的主觀要件,例如投反對票但表決失利等,已形成一定程度的法律安定性。但是未出席表決立委,例如退席抗議,並無明文可排除釋憲資格。可是這次大法官拉高門檻,嚴格解釋立委行使職權的概念,駁回釋憲聲請案。築起這道高牆的原料,是大法官對立委行使職權的概念,作出新的區辨與詮釋。如此打破現有法律安定性的正當基礎何在,必須進行檢視。從八十二年十二月產生第一件立委聲請的第三二九號解釋,大法官解釋三分之一立委釋憲聲請案,最多在九十四年有三件,大多數掛零,平均一年不到一件。立委聲請釋憲案到今年三月底只有三件,僅占五八五件待決釋憲聲請案○.五%。基於司法資源有效分配以去化舊案的目的而提高立委釋憲門檻的理由並不成立。更何況最受我國青睞的德國,四分之一國會議員就可聲請釋憲。對於違法會議提出司法救濟,最高法院從七十二年開始,透過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演繹出一套成熟的處理機制。最常見的就是社員(公司股東)要求撤銷程序違法的社團總會(股東會)決議,有權向法院聲請撤銷會議決議的社員,限於未出席或在會議當場表示異議者。有了這套穩定的規則,少數社員為了保留日後爭議權利,就會選擇不出席或是在會議一開始聲明異議。基於統一整體法秩序考量,三分之一立委釋憲資格審查,其實可以取法上述社團模式,以未出席與有提出反對聲明者為準,在程序審查上即可免去逐一清查議事資料的困擾。大法官中有多位民商法權威,捨此不為,費解。至此,尚未能探知大法官突襲性駁回本案的正當基礎。其實大法官本可作出一號解釋,闡釋少數立委釋憲權的遊戲規則,作為與議會民主相互對話的藍本。捨此不為,突然築起高牆便宜地駁回少數黨立委聲請,再加上目前行政立法同屬一政黨,也難怪引發各界泛政治性的議論,特別是集權國家的風險。接下來,就看看大法官們願不願意即時讓高牆倒下,作出解釋與國會少數對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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