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31)日終於三讀通過科技業企盼已久的《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俗稱「科技業條款」的「偵查中秘密保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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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檢察官在偵查相關案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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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對偵查內容核發秘密保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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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營業秘密二度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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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受侵害者提告意願。立法院院會處理的營業秘密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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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之提案。有鑑於不少台灣企業的營業秘密可能外流至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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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除增訂偵保持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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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新增「違反秘密保持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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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者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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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營業機密在偵辦過程二度洩密。 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三讀條文新增「偵保令」制度,也被稱為「科技業條款」,主要是針對近年來,屢屢發生以半導體業為主的科技業洩密情事,例如許多科技業員工跳槽後,帶走公司機敏資料。法務部指出,現行營業秘密法並無「偵查中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檢察官偵辦相關案件時,無法要求接觸偵查資料相關人士保密,導致營業秘密所有人憂心其營業秘密恐遭揭露,影響偵辦效率及正確性。在修法後,不只法院能在營業秘密相關案件「起訴後」發出「秘密保持命令」,檢察官也可在「起訴前」,亦即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可針對原告與被告及相關人員發出「偵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