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私用公務車 黃貞瑜一審判1年8月

嘉義縣農會總幹事黃貞瑜(右二)與丈夫李豐全(左一)被控A走公務車油料涉貪汙圖利昨宣判。圖為嘉義地方法院去年9月開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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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由當時律師、現任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左二)等人陪同出庭。 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嘉義縣農會總幹事黃貞瑜過去大林鎮長任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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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丈夫李豐全涉嫌公車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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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了油費6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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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去年被依貪汙罪起訴。嘉義地方法院昨天改以公務人員假藉職務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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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黃1年8個月、李1年6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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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繳回不法所得,黃將提出上訴,捍衛權益。35歲黃貞瑜是綠營明日之星,也是立委陳明文的愛將,在這事件滑一跤,恐影響政治前途。黃貞瑜夫妻昨未出庭聆聽審判,她發表聲明稿,為公車私用一事向大眾致歉。她強調,擔任鎮長以來,為使公務執行順暢,長期將2輛私家車及1輛宣傳車無償提供給公所作為公務使用,或許因此讓丈夫產生公私分際不清,進而有後續爭議產生;「這確實是不對行為,但絕非是意圖詐取公款」。李豐全原在嘉義縣政府服務,事發後已辭去公職,目前自行創業。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表示,依據農會法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二審定讞應解除其職務。但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嘉義地檢署當初依貪汙罪起訴,認定37歲李豐全公車私用,作為上下班或假日代步使用,並申報加油錢、保險費、維修費等費用達51萬多元,黃貞瑜為掩飾丈夫的行為,授意變更該車為鎮長座車,提供給丈夫私用。法官認為,黃貞瑜身為鎮長,有保管公務車輛之責,李曾搭載黃去執行公務,黃應知悉李使用公務車;且李上班日有將公務車開去保養,並把單據交給黃核銷,同時李也申請縣府停車證,黃坐在車內知悉此事。而除了加油錢,其餘保險費等無論公用或私用均須支出該些費用,不應列入不法利益;至於油費,經查李差勤紀錄及ETC資料,131天為6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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