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女子離婚後拖了四個月才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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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認為她「白住」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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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求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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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法官判應給付四萬餘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侯姓男子和郭姓妻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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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約定好郭女限期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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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拖了四個月才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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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認為前妻「白住」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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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求付「租金」;法官認定兩人離婚後彼此已無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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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屬「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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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時租金行情,判她應給付侯四萬餘元。桃園地院調查,郭姓男子和妻子二○一七年七月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郭女應於當年十月卅一日前搬離住所;郭女未在限期內搬離,侯催促無效,二度持法院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郭女才在去年三月搬家。 侯姓男子認為前妻「白住」四個月,沒付任何費用,是不當得利,要求應以「租金」抵償,向法院訴請郭女返還八萬六千餘元。法院審理時郭女聲稱,因放心不下小孩,才會留下續住就近照顧,無不當得利問題;且房屋租金是前夫自行調查,非雙方約定,也不符區域行情,不應該付費。法官認為夫妻離婚後彼此已無扶養義務,郭女未依協議搬離,屬「無權占有」房屋,且雙方對監護權已約定由丈夫行使,郭女並無正當理由不搬家;多住四個月是不當得利,根據當地租金行情,判郭女應給付前夫四萬餘元。律師陳亮佑說,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土地或房屋,法律上稱為無權占有,所有權人可以對占用人請求搬離,另可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不僅夫妻離異,兄弟間分產後也可能發生相同狀況。,